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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阿里爸爸、星巴特、六粮液…这些其实不是山寨(图) [打印本页]

作者: abc8353120    时间: 2017-6-19 02:54
标题: 阿里爸爸、星巴特、六粮液…这些其实不是山寨(图)


“阿里巴巴IPO”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每日经济新闻”(ID:nbdnews)

想吃“康师傅”,买到“康帅傅”

想喝“娃哈哈”,拿到“娃恰恰”

想买“脉动”,到手变成“咏动”

还有“奥利奥”变“粤利粤”、“雪碧”变“雷碧”

山寨产品的脑洞大概这这这这这么大

……



   


图片来源:网络

为了对付山寨品牌,商家脑花都烤干了,终于想出了一个大招——比如大白兔,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注册了10几个近似的商标:



   


小编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上查了一下,差点笑死……



   


这条微博还炸出一大群有独特人生经验的网友,笑成鸡叫哈哈哈哈哈!



   




   


为了和山寨斗智斗勇,一大波被逼无奈的正牌商家都开始跟搞笑一样注册商标,于是,我们查到了这么多商标:

准备集齐一道彩虹的小米:



   


可口可乐公司的“雷碧”:



   




   


图片来源:网络

星巴克公司的“星巴客”……以及巴克星、巴星克、辛巴克、辛巴客、新巴特……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注册不到的……真.丧心病狂。



   


马云爸爸则直接把全家人都注册了……

既然有阿里巴巴,就要有阿里妈妈,有了阿里妈妈,为什么不可以有阿里爷爷、阿里奶奶、阿里伯伯、阿里审审(还不是婶婶)?

再来点阿里哥哥、阿里弟弟、阿里姐姐、阿里妹妹、阿里宝宝……



   


另一大家人来自老干妈,既然有老干妈,就有老干爹,还有老干爸、老干娘,对应下来就有干儿子、干女儿……称呼用完还要排列组合,老干妈、老妈干、干老妈、干妈老……



我已经不认识“干妈”这两个字了

还有更搞笑的“六个核桃”,你喝六个核桃的时候,可能会想——这瓶饮料里面是不是有6个核桃的营养?那要是人家的产品是7个核桃怎么办?7个核桃可能比6个营养哦……(所以小编没查到6个以下的核桃)

然而不幸的是,注册“六个核桃”的养元智汇没来得及注册“七个核桃”,被人家抢走了~~~~



十个核桃也被抢走了……



更过分的是,甚至有人还生产出了九个核桃,比六个核桃整整多了3个,多出比例高达50%!



图片来源:网络

还有更过分的,光是核桃不够营养,把枣也加上了!!!



养元智汇只能把剩下的“八个核桃”、“九个核桃”注册了……





五粮液就比六个核桃动作快,一口气把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千粮液都注册了,为了保险起见,二粮液、二粮春、十粮春……全部拿下!



还有什么五朖液、五银液、五硠液、五琅液、五烺液、五根液、五狼液、王粮液……我字都认不全……



为什么各大企业注册起商标来完全不按套路出牌?

每经小编对此采访了成都某律师事务所的金律师。金律师表示,如果一家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时选择了某种类别,如可口可乐注册“雷碧”时选择了“非含酒精饮品”类,那么若另有商家生产了“雷碧”品牌的非含酒精饮品,那么可口可乐就可以进行起诉。

不过,一方发起诉讼时,必须要证明对方产品商标与自己近似。此外,像可口可乐公司注册“雷碧”商标,可能就是为了避免遭山寨的预防手段。因为,如果可口可乐不注册“雷碧”,那么,另一个商家生产了“雷碧”,而且变更了字体设计等,可口可乐就不容易证明对方的商标与自己的“雪碧”类似。

但是,对于上文图片中的“雷碧”饮料,金律师认为,可口可乐哪怕以“雪碧”商标侵权为由进行起诉,也很可能胜诉,因为图片中的山寨产品的包装与雪碧非常近似。而可口可乐注册“雷碧”主要是预防措施。

其实,最近几年,大公司的商标案并不少见。例如“新百伦”和“New Balance”一案件。2006年,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成立,主要负责在中国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系列产品。为适应中国市场文化,这家美国公司选择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但这个商标被此前已拿下“新百伦”商标的广州市民周乐伦告上了法庭。据北京商报2016年6月27日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终审判决认定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款原告人民币500万元。

此外,贵州的“老干妈”与福建的“老大媽”也展开了一场商标权属的争夺。2016年,双方历时4年的商标权属纷争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福建省南安市阿庆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的“老大媽”商标,构成对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驰名商标“老干妈及陶华碧头像”与“老干妈”的摹仿。

那么,什么才是商标侵权呢?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现行的《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后给大家看一看搜索关键词“耐克”弹出来的商标,你就能深刻感知这些大牌厂商真的有多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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