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法学院威廉斯研究所(Williams Institute at the School of Law)的执行主管布拉德·希尔斯(Brad Sears)表示,从全国来看,针对同性恋者的反歧视法规是一些零零碎碎的条文,存在重大的地域性不公。“在法律保护方面,那些没有生活在东西海岸或者东北部的人一直被遗忘了,”他说。
俄亥俄州立大学(Ohio State University)莫里兹法学院(Moritz College of Law)的反歧视法专家露丝·考克(Ruth Colker)表示,在很多州,部分地方政府设有反歧视法,但这些法规往往较为薄弱,执行不力。
“通常,违反城市条例遭受的处罚更类似于交通违规适用的处罚,”她说。“州级别的处罚会严重得多。”
在争取获得州和地方提供的更多保护的同时,维权人士还发起了一项长期运动,以获得广泛的联邦保护,让性取向与性别认同享有受1964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保护的地位。
同性恋权益倡导团体“人权运动”组织(Human Rights Campaign)的法务主管萨拉·瓦尔贝洛(Sarah Warbelow)表示,他们的目标是促使地方、州及联邦出台相互照应的法规,因为事实证明,这种办法在遏制其他类型的歧视方面行之有效。她称,法律的明文规定不仅能够为诉讼提供依据,还能阻止雇主和其他人实施具有偏见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适用现有法规仍处于探索阶段,而且,与同性恋人士相比,相关法规在涉及跨性别员工的案件中得到了更好的运用。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的五名委员之一的沙伊·R·费尔德布卢姆(Chai R. Feldblum)表示,在过去两年里,该机构成功追查223起涉及同性恋或跨性别人士遭受职场骚扰等歧视行为的案件,最终达成了和解,或是获得了法院判令。
美南浸信会道德与宗教自由委员会(Ethics and Religious Liberty Commission of the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会长罗素·摩尔(Russell Moore)则表示,同等对待针对同性恋行为的宗教异议和种族歧视是错误的,而目前提出的反歧视法规“弊大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