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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媒:澳正在考虑和中国签署引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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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en8
时间:
2015-5-13 08:13
标题:
澳媒:澳正在考虑和中国签署引渡协议
那么是否“是澳大利亚公民”,就“没有错”呢?被请求引渡国的国民可否成功引渡呢?如果引渡的对象是请求国的国民,问题较简单,一般是肯定可以引渡的。反之,如果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的国民,则问题的处理就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与他们强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有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例如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第8条规定,“缔约国没有交出本国公民的义务”;根据1953年《匈保间司法协助条约》第57条的规定,被请求引渡的人如系被请求缔约国的国民不予引渡。他们的做法是基于国际法上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即一国不仅对发生在其境内的犯罪有管辖权,而且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某些犯罪亦有管辖权。
在实践中,各国对此问题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有些国家坚持拒绝交出本国国民,而有些国家认为应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否交出本国国民。
中国目前已与41国签订引渡条约,中国的引渡条约国主要分布在亚洲地区,欧洲有俄罗斯、罗马尼亚、法国、西班牙、乌克兰、葡萄牙等国,美洲仅秘鲁、墨西哥、巴西三国。非洲的大部分国家,尚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
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尚无引渡协议,导致一些贪官滞留澳大利亚不归。对于是否会配合中方工作引渡犯罪嫌疑人,《澳大利亚金融评论报》去年11月报道称,澳正在考虑和中国签署引渡协议,帮助中国追回逃往澳的中国腐败官员。澳大利亚外长毕晓普称,中国方面提出了该请求,澳方“正在考虑”。澳大利亚和中国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方。
“中澳司法合作第一案”
2011年,广东检察机关与澳大利亚警方联手,成功追诉外逃至澳大利亚8年的南海市置业公司原经理李继祥,追回赃款3000多万元。“李继祥案”成为中国与澳大利亚警方联手成功追诉外逃贪官的“中澳司法合作第一案”,也是不法分子在国内犯罪、在国外被追究刑罚的成功案例。
中国选择与澳大利亚警方直接合作,在澳大利亚对李继祥提起刑事诉讼。经过长达5年的司法协助,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以洗钱罪、利用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李继祥入狱26年,追回巨额财产3000余万元。
中澳未纠缠于有无引渡条约这样的细节,而从更大的国际法平台上展开合作。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平台,以签署国的法定国际义务为行动指针,为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押回中国创造了可能。
作者:
stfz
时间:
2015-5-13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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